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鈺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8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鈺霞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肆張、電話答錄機壹臺及傳真機貳臺,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鈺霞與鐘全村(業經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763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基於共同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及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3月間 起,提供其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住所,作為公 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之賭博,聚集不 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之方式,與其等賭博財物。賭博方 式係由鐘全村擔任組頭,接受賭客以電話、傳真或將簽單交 予張鈺霞等方式,告知所欲簽選之號碼,每注簽賭金額新臺 幣(下同)62至76元不等。賭客自1 至49號之號碼中,選擇 號碼組合簽注,並以每星期二、四、六開出之香港六合彩中 獎號碼做為對獎號碼,決定輸贏以核對香港六合彩之開獎號 碼決定輸贏。賭客如簽中2個組合號碼(俗稱「2星」)可得 57倍之彩金;如簽中3 個組合號碼(俗稱「3星」)可得570 倍之彩金;如簽中4個組合號碼(俗稱「4星」)可得7500倍 之賭金,如未簽中,所繳賭資悉歸鐘全村所有。其等即以此 等方式共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與不特定人對賭。迨 至102年1月16日中午12時30分許,為警至上址搜索而查獲, 並扣得香港六合彩簽單14張、電話答錄機1台及傳真機2台。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鈺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共犯鐘全村、證人康魏專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且有通聯紀錄1 份附卷可稽,復有香港六合彩簽單14張、 電話答錄機1台及傳真機2台扣案為證。而共犯鐘全村因與被 告共同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犯行,業經本院102 年度 中簡字第7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之事 實,亦據本院調取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鐘全村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至被告雖向本院提出刑 事聲請狀,辯稱:員警及檢察官問話時,均係以「你們」稱
呼,致被告誤以為所訊問者為鐘全村,故當時未能即時提出 說明,實則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者僅係鐘全村,扣案物 均係鐘全村所有,被告並非鐘全村之共犯云云,惟查:(一)被告於102 年1月30日晚間9時15分至43分接受員警詢問, 該次警詢光碟內容,經本院於103年1月17日訊問程序中當 庭勘驗,並逐字記載其與員警之對話內容於本院訊問筆錄 。依勘驗結果,該次警詢係採一問一答方式,影片不斷發 出警員敲打鍵盤之聲音,員警態度和緩,反覆向被告確認 回答內容,被告神情平靜,目光向前,回答部分問題時尚 面露笑容(見本院卷第63頁),顯見被告當時精神狀態正 常,與員警互動良好,應能充分理解員警問話內容而為陳 述。
(二)而被告於上開警詢過程中,業已自承:「(問:六合彩要 如何玩,你知道嗎?)要怎麼玩,我不會。」、「(問: 蛤,都不知道嗎?你先生在經營,你都不知道六合彩如何 玩嗎?)不知道。」、「(問:完全不清楚,你都不知道 ,要怎麼幫人寫牌?)這樣唸這樣寫(同時以手比劃動作 )。」、「(問:人寫你照抄。)嘿阿。」、「(問: 1 支收多少你知道嗎?)不知道,10塊、50、20。」、「( 問:沒嗎,你總要知道,譬如說他要下注他下注如何跟你 說?)他說2、3星多少,這樣而已。」、「(問:寫幾號 。)嘿阿。」、「(問:他跟你說幾個號碼這組號碼要寫 2、3星。)嘿ㄟ。」、「(問:要簽多少錢,這樣嗎?) 嘿ㄟ。」、「(問:2、3、4星,是說2、3、4星和簽多少 錢喔,是不是這樣?)嘿。」、「(問:2 星都是寫10塊 以上是不是?)10元5百7。」、「(問:2星沒有人寫1塊 ㄟ拉,要不然中了,你說10元?)5百7,10元5百7。」、 「(問:有沒有人簽到100 的?)沒有。很少。」、「( 問:現在你們都收多少?如果人家簽100 ,你們都收多少 ,都算人家多少?)80。」、「(問:5 、10、50,有沒 有人簽到80?)很少。」、「(問:很少拉喔,你於何時 開始經營六合彩供他人簽注?這個應該是)101年3月。」 、「(問:3 月拉。)嘿拉。」、「(問:是拉,跟你老 公說的差不多,1 期簽大約多少錢?)5、6萬阿。」、「 (問:也是5、6萬,差不多幾支,人們大都下多少注?) 800支左右。」、「(問:800支左右。)(點頭)」、「 (問:你跟你老公說的差不多拉。)嗯(點頭)。」、「 (問:跟你們簽的賭客有哪些人,你知道嗎?)有的我不 知道。」、「(問:你認識的大概是什麼樣的人?你認識 的大概是誰?)打電話給我的那些人。」、「(問:你在
那裡認識他們,菜市場買菜?)嘿阿。」、「(問:你就 是在菜市場買菜,跟那些大嬸相遇。)相遇。」、「(問 :互相聊天,聊天認識的?)嘿。」、「(問:他們向你 小簽的,就對了。)嘿。」、「(問:在菜市場跟他們聊 天認識的,他們無聊跟你簽一下,稍微簽一下,阿你說那 些客人是怎麼來簽的?)他們就。」、「(問:打電話? )嘿阿,菜市場有人就拿單子給我…(無法辨識內容)」 、「問:菜市場的人就自己拿單子給你?)嘿阿。」、「 (問:有些人是打電話來?)嘿阿。」、「(問:經警方 檢視電話答錄機內容發現有一名女子與賭客簽,簽賭六合 彩之談話內容,該名女子是不是就是你?)蛤?」、「問 :警方在,我們在那天查扣的1 個電話答錄機裡面。)嘿 。」、「(警:裡面有錄音的聲音,有一個女子跟賭客談 六合彩的簽賭的內容,那個女子是不是你?答錄機裡面的 女生是不是你?)聽過才知道。」、「(問:你先生的筆 錄說是你。)(點頭)」、「(問:我讓你看一下,不然 你會說我騙你,我出示給你看一下,你先生這樣說,我還 是要問你是不是這樣,這你先生的筆錄,我出示給你看, 你先生說,我們同樣也有問他這個問題,經檢視電話答錄 機內容發現有一名女子與賭客簽賭六合彩之談話內容,該 名女子為何人?他說那是我太太張鈺霞,那是你嘛?)對 。」、「(問:他說有你的聲音是因為有時候他在忙,你 會幫他代接。)嘿。」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53至68頁) 。綜觀上開問答過程,員警幾乎均以「你」稱呼被告,僅 於極少數問題始以「你們」相稱;而員警數度談及被告與 供述內容與被告之夫鐘全村相同,並提示鐘全村警詢筆錄 時,被告亦表示認同之意;此外,被告尚基於自己之親身 經驗,描述如何抄寫簽注號碼、在菜市場結識賭客並拿取 簽單、為其夫鐘全村代接賭客電話之情形。嗣被告於偵查 中雖一度辯稱警詢筆錄未照其意思記載,然經檢察事務官 當庭播放警詢光碟後,被告表示對警詢筆錄沒有意見,並 坦承:1月16日後伊就沒有再做了,伊是1月16日之前在北 屯市場收到康魏專之簽單,代替伊先生鐘全村收康魏專之 簽單下注等語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8513號卷第13頁反 面)。凡此足見被告於警詢時並未將自己與鐘全村混淆誤 認或視為一體而為陳述,並屢屢供明自己如何參與經營「 香港六合彩」之方式。是被告辯稱員警及檢察官問話時, 均係以「你們」稱呼,致被告誤以為所訊問者為鐘全村云 云,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 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 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 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 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 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 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 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 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265號 判決參照)。又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 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 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 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查被告所聚集賭博之對象既為不特定之多數人,縱其所提 供之賭博場所為自己之私人住宅,揆諸前揭說明,仍有刑 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之適用。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 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1年3月間起,至102年1月16日中 午12時30分許為警執行搜索查獲時止,係基於同一營利之 意圖,在同一地點,餘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反覆、持續地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 為一總括之評價,而均為包括一罪。又被告與鐘全村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 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 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 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 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 賭博罪,然其行為既僅有一個,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 合犯規定,從一重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處斷(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18號判決參照)。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①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堪認良好;②被告 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詢 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③被告不思 以正當方式獲取生活所需,為圖一己私利,竟經營上開六
合彩賭博,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 ,其行為殊不足取,而其自101年3月起即與鐘全村共同經 營六合彩賭博,然非基於主導地位之犯罪情節;④被告於 警詢、偵查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末按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4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 號判決參照)。又扣案之 電話答錄機1臺、傳真機2臺,為共犯鐘全村所有供上開賭 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共犯鐘全村於警詢、偵查供承在卷 (見102 年度偵字第3285號卷第12、52頁),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7 萬1800元,共犯鐘全村於警詢、偵查均陳稱:該等金額為 其平日生活開銷使用,並非賭資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 3285號卷第13頁、第52頁反面),而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 證該等現金確與本案賭博犯行有關,自難認係因本件犯罪 所生或所得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