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貴
被 告 東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14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盡速陳報聲明或聲
請調查相關事證之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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