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77號
TYDA,101,交,77,201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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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王九儀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刑事訴訟牽涉本案行 政訴訟之裁判為由,乃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裁定命在上開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訴訟事件嗣經本院改以102 年度交訴字第51 號審理,並已於102 年12月18日判決原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且 於103 年1 月14日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 錄各1 份附本院112 頁至116 頁卷可資為憑。準此,本件停 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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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