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40207,46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曾添財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亦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 度台抗字第217 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 訴訟,必以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前 當事人已死亡,則為自始欠缺當事人能力,無從命補正,亦 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曾添財於民國81年10月30日,即82年12月31日提 起本件租佃爭議訴訟前即已死亡,有原告曾添財之戶籍謄本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㈣第348 頁),故原告曾添財於本件租 佃爭議訴訟中自無當事人能力,無為當事人之資格,揆諸前 揭說明,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裁定駁回原告曾添財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