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徐瑞鴻 李月仁 徐季伍 徐福潭 李福田 李福全 李建標 徐岳鴻 徐月姣 李福隆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徐瑞鴻、李月仁、徐季伍、徐福潭、李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姣、李福隆、李建標為原告徐新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徐新妹於民國91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瑞鴻、李月仁、徐季伍、徐福潭、李 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姣、李福隆、李建標為原告徐 新妹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 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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