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402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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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徐瑞鴻
      李月仁
      徐季伍
      徐福潭
      李福田
      李福全
      李建標
      徐岳鴻
      徐月姣
      李福隆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瑞鴻李月仁徐季伍徐福潭李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姣李福隆李建標為原告徐新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新妹於民國91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瑞鴻李月仁徐季伍徐福潭、李 福田、徐岳鴻李福全徐月姣李福隆李建標為原告徐 新妹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 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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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