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402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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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徐綉梅
      徐健崴
      徐緹珍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0年一月五日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四0號裁定關於命徐綉梅徐健崴徐緹珍徐定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 第178 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 再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亦有 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 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 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 號、91年度台上字第 455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因 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必以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死 亡者為限,如於起訴前當事人已死亡,則為自始欠缺當事人 能力,無從命補正,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 訟。
二、查本件原告徐茂獅於民國77年9 月7 日,即82年12月31日提 起本件租佃爭議訴訟前即已死亡,有原告徐茂獅之戶籍謄本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㈩第59頁),故原告徐茂獅於本件租佃 爭議訴訟中自無當事人能力,無為當事人之資格,且該訴訟 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徐茂 獅之起訴。從而,原告徐茂獅之繼承人徐定燦於93年2 月11



日具狀承受訴訟;嗣徐定燦於94年6 月23日死亡,徐定燦之 繼承人原告徐綉梅徐健崴徐堤珍等3 人,經本院於100 年1 月5 日裁定命渠等為徐定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 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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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