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6號
TYDV,103,訴,96,201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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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朱采葳
被   告 奪標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卿
被   告 禹瑞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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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奪標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