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0號
TYDV,103,訴,330,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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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兆
被   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育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0,442 元,
應繳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3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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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溪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