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葉爾增
被 告 東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79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49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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