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6號
TYDV,103,補,116,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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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許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
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
定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家敬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12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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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敬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