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0號
TYDV,103,補,110,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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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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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