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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