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32號
TYDV,103,司繼,32,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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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2號
聲 明 人 董又寧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江靜茹
被 繼承人 江重光(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江重光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董又寧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
  董家驊江靜茹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
  請均在本函所附之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董又寧補正簽
  名及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由其法定代理人董家驊
  江靜茹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權書各1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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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