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940號
TYDV,103,司票,940,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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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鍾順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佳磬(原名:鍾昕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四件。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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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