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0年度,227號
SYEV,90,營簡,227,20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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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賴振發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澄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向原告之被繼承人賴允借款新 台幣(下同)十萬元,並約定月息一分,嗣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多次向被告催 討未果,原告之被繼承人賴允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死亡,繼承人除原告外, 尚有黃張柳、林張蕋、黃張蜜、賴張柑、曾賴玉蘭、張蚶等人,爰依繼承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十萬元,及自八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依月息一分計算 之利息等情;被告則以其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已償還十萬元及利息四千元予原告之 被繼承人賴允,惟當時賴允表示無法找到借據而未返還借據予被告等語資為抗辯 。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雖據其提出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借據一紙為證,惟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 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之被繼承人賴允所遺留之前開遺產債權,為原 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並非連帶債權,而公同共有人受領公同共有債 權之清償,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 獨受領之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繼承人 賴允之繼承人,除原告二人外,既尚有訴外人黃張柳、林張蕋、黃張蜜、賴張柑 、曾賴玉蘭、張蚶等人(均經撤回),此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原 告所提訴外人黃張柳、林張蕋、黃張蜜、賴張柑、曾賴玉蘭、張蚶放棄索債權益 之聲明文件,尚無從認定渠等同意由原告二人單獨受領前開公同共有債權,原告 復未請求被告將前開借款及利息返還予原告及全體繼承人,則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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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