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25號
NTDM,106,審訴,125,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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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昆賢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价律師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李誌誠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45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昆賢共同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李誌誠共同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誌誠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月潭大淶閣飯店(下 稱天廬公司大淶閣飯店)前工務部副理(於民國105 年2 月 間離職),周昆賢係該飯店前資訊人員及工務部組員(於10 5 年3 月間離職)。詎李誌誠於離職後為得知天廬公司大淶 閣飯店之內部訊息,且因周昆賢先前有管理天廬公司大淶閣 飯店公務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主機,知悉天廬公司大淶閣飯 店全部員工電子郵件之帳號及密碼,李誌誠遂要求周昆賢為 其取得天廬公司大淶閣飯店之內部訊息,且其預見周昆賢會 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之方式侵入天廬公司大淶閣飯店之電子 郵件信箱,而周昆賢亦應允李誌誠此事,謀意既定,李誌誠周昆賢即共同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 設備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由周 昆賢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以其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線至天廬公司大淶閣飯店電子郵件 信箱伺服器主機,未經天廬公司、天廬公司大淶閣飯店工務 部經理張添在及總監籃榮水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張添在 及籃榮水管領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之帳號及密碼, 接續侵入上開2 電子信箱,並下載存取上開2 電子郵件內如 附表二所示屬天廬公司所有、張添在及籃榮水管理使用之簽 呈、會議紀錄等檔案,再以上開行動電話截圖拍照其所取得 之上開電子郵件內容,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至李誌誠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生損害於天廬公司、張



添在及籃榮水。嗣因天廬公司大淶閣飯店人員於105 年6 月 28日稽查電子郵件伺服器之事件日誌,發現遭入侵報警處理 ,為警循線於105 年11月29日8 時30分許,在南投縣○○鄉 ○○路0 段000 號周昆賢住處,扣得周昆賢所有之上開行動 電話1 支(含SIM 卡),並在該手機內發現上開周昆賢傳送 予李誌誠之電子郵件內容畫面檔案12張,而查獲上情。二、證據:除補充「被告周昆賢李誌誠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周昆賢李誌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輸入 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 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㈡被告2 人就上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㈢被告2 人雖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數次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 、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行為,惟均係基於單一之 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且侵害之法益為同種,應 視為數舉動接續實施之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 ㈣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之電腦設備,並複製取得該電腦設備內之 電磁紀錄,其複製之行為係以侵入電腦設備為前提,二者行 為局部重疊而有同一性,得認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論 處。
㈤爰審酌被告2 人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足佐,素行良好,不知謹守法治,推由被告周昆賢 侵入告訴人張添在、籃榮水管領使用之上開電子郵件信箱, 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天 廬公司、張添在、籃榮水,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尚 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告訴人等均當庭表示不追究被告周昆賢 之責任(見本院卷第35、37頁),及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周昆賢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按,且告訴人 等均已表示不追究被告周昆賢之責任,已如前述,其因一時 怠忽而罹刑章,且衡酌其到案後坦承犯行,深切自省,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 核各情,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 緩刑2 年,以勵自新。至被告李誌誠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



惟考量本案係因被告李誌誠於離職後欲探知天廬公司大淶閣 飯店之內部訊息而請託被告周昆賢,被告周昆賢始為為本案 犯行,被告李誌誠之犯案情節自較被告周昆賢為重,且迄今 仍未與告訴人等和解等情狀,故認本案不宜給予被告李誌誠 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本件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於10 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AP PLE 廠牌IPHONE智慧型手機1 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枚,雖係被告周昆賢所有供本案之犯罪工具,然該行動電 話及SIM 卡並非違禁物,且該等物品實乃一般人日常生活中 所普遍通用之通訊設備,無危險性且非專供犯罪所用,單獨 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 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 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 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 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 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 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周昆賢上開行動電話內所儲 存之上開電子郵件內容電磁紀錄及截圖檔案、未扣案被告李 誌誠取得被告周昆賢傳送之上開電子郵件內容截圖檔案,雖 均係被告2 人之犯罪所得,惟考量該等電子郵件及截圖檔案 內容與被告周昆賢無涉,被告周昆賢尚無濫用該電子郵件內 容之必要,另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周昆賢傳送予被告李誌誠之 上開電子郵件內容截圖檔案仍否存在,若另開啟執行程序探 知所在、所有及其價額,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 ,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故本院認上開犯罪所 得均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2第2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登入時間 │周昆賢使用之IP│登入之電子郵件 │
│ │ │位址 │ │
├──┼──────┼───────┼──────────┤
│5 │105年6月28日│111.83.88.229 │blue@dellago.com.tw │
│ │09時19分50秒│ │(籃榮水) │
│ │ │ │ │
├──┼──────┼───────┼──────────┤
│6 │105年6月28日│111.83.88.229 │user@dellago.com.tw │
│ │09時18分34秒│ │(張添在) │
│ │ │ │ │
├──┼──────┼───────┼──────────┤
│7 │105年6月26日│111.83.88.229 │user@dellago.com.tw │
│ │15時53分54秒│ │(張添在) │
│ │ │ │ │
├──┼──────┼───────┼──────────┤
│8 │105年6月26日│111.83.88.229 │user@dellago.com.tw │
│ │01時36分23秒│ │(張添在) │




│ │ │ │ │
├──┼──────┼───────┼──────────┤
│10 │105年6月26日│111.83.88.229 │blue@dellago.com.tw │
│ │01時34分56秒│ │(籃榮水) │
│ │ │ │ │
├──┼──────┼───────┼──────────┤
│11 │105年6月24日│111.83.88.229 │blue@dellago.com.tw │
│ │09時17分33秒│ │(籃榮水) │
│ │ │ │ │
├──┼──────┼───────┼──────────┤
│12 │105年6月22日│111.83.88.229 │blue@dellago.com.tw │
│ │22時16分15秒│ │(籃榮水) │
│ │ │ │ │
└──┴──────┴───────┴──────────┘
附表二:李誌誠周昆賢取得之檔案名稱
┌─────────┬─────────┐
│張添在所管領使用「│偵卷第45頁至第48頁│
大淶閣」簽呈檔案 │ │
├─────────┼─────────┤
籃榮水所管領使用會│偵卷第37頁至第44頁│
│議紀錄檔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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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