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 請 人 黃林金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福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不動產附表。 三、本件如欲併就「桃園縣觀音鄉○○○段○○○○段00000 地號」土地為拍賣聲請,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