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31號
TYDV,103,司拍,31,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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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林金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福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不動產附表。
 三、本件如欲併就「桃園縣觀音鄉○○○段○○○○段00000
   地號」土地為拍賣聲請,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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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