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3年度,6號
TYDV,103,司家他,6,201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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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3 年度司家他字第6 號
相 對 人
即本案原告 陳燕玲
      沈祖和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複 代理人 范詩均
相 對 人
即本案被告 陳明堅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明堅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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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