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85號
TYDV,103,司催,85,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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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麥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陳明本件遺失股票之人係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
  楊麥玲個人?如係楊麥玲個人,則請提出其個人向股票發行
  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聲請之証明文件正本;如係以
  公司名義聲請,則請更正聲請人名稱,且補正聲請狀底公司
  大小章,並提出証明文件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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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