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非訟代理人 楊曉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神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 條等相關規定為債 權讓與通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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