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26號
TYDV,103,司促,3726,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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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楊曉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神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已依民法第297 條等相關規定為債
         權讓與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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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