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08號
TYDV,103,司促,3508,201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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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俊育、張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債務人張翔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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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