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債 權 人 陳秀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豐國際有限公司、盧蓮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明第三項是否包含該新台幣捌拾伍 萬元之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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