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債 權 人 顏永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郭錦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表,並陳明該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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