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57號
TYDV,103,司促,3357,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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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
債 權 人 顏永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郭錦紅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表,並陳明該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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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力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