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67號
TYDV,102,重訴,267,201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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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奕清
      劉奕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奕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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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