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13號
TYDV,102,訴,2113,2014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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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華
被   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外,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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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