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 告 技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漢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3522元,應繳裁判費
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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