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郭宇宏
相 對 人 郭張斌
關 係 人 趙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指定丙○○(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相對人之胞弟、關係人丙 ○○則為聲請人之母親;相對人因自幼即有重度智能障礙, 雖經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聲 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併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 人甲○○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等資料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勘驗相對人之精 神狀況,並於鑑定人何明儒醫師面前訊問相對人,經法官點 呼相對人年籍資料、住何處及在場何人,相對人對問題答非 所問,並答稱:生日是星期一(微笑),不答住處,無法回 答在場家屬為何人,家裡有二人等語;另經聲請人在場表示 :相對人平日需餵食,生活無法自理。洗澡、吃飯、如廁都 要人協助,與母親同住,我下班會幫忙照顧等語;而鑑定人 何明儒醫師除在場表示:相對人為智能障礙,其他詳如鑑定 報告等語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鑑定結果 :結論:郭員診斷為重度智能障礙,因其智能障礙,致其 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 達不能之程度。理由:郭員為44歲未婚男性,出生發展史 不詳,據案母述,郭員自小理解力及自我照顧能力不佳,無 法完成國小學業,也未接受特殊教育。多年來郭員的自我照
顧需要家人協助,比如吃飯、洗澡、穿衣、擦屁股等。郭員 無法書寫,不會閱讀,沒有金錢概念,不會計算加減。郭員 可以接受簡單字句或手勢指令,但僅限招呼吃飯、穿衣等, 較複雜的事物無法理解。約10年前家人曾帶他到心路文教基 金會安置兩年,期待能改善其自我照顧,但是效果有限,之 後長期由母親與弟弟照顧其生活。郭員於4 至5 年前出現易 怒、對空氣謾罵、失眠等症狀,至長庚精神科就診,之後定 期服藥追蹤,領有重度智能障礙手冊。心理衡鑑報告:衡鑑 中郭員對於指導語完全無法理解,僅傻笑回應,施測智能篩 檢評估和簡短式智能評估皆無法進行;欲以繪圖進行評估, 但郭員無法正確握筆,僅能抓著筆在紙上隨意撇幾筆。依適 應行為評量系統第二版得分(ABAS-11 )(案弟填寫),百 分等級<0.1% < ,屬非常彽下的程度。‧‧‧,精神狀態 檢查:郭員由弟弟攙扶入診間,步態不穩,手蜷曲,意識警 醒,外觀不潔,注意力渙散少眼神接觸,表情淡漠不合宜。 無言語表達,也無手勢、眼神、或點頭回應,無法測知其思 考內容與知覺內容,認知功能也無法施測等語」,有衛生福 利部桃園療養院103 年1 月21日桃療司法字第0000000000號 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 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 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 監護人 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4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 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 進行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2 年11月22日以桃姚字第
102546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
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聲請人稱家屬欲將已故父親在南部之 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 萬多元)過戶給相對人大姐, 其他家屬則辦理拋棄繼承,因無法取得相對人印鑑證明,經 戶政建議提出監護宣告辦理。
相對人狀況說明:
家庭狀況:由聲請人主述,關係人在旁聆聽和補充。關係人 和相對人父親共有四名子女,相對人排行老三,上有兩名姊 姊,下則為聲請人一位弟弟,除相對人外,手足都已婚各有 家庭,兩名姐姐居住台北市、新北市,本相對人與關係人、 相對人父親、聲請人一家同在桃園南崁租屋,102 年7 月6 日相對人父親經人發現在外自殺身亡,因此後續才需處理父 親南部土地事宜。早年父母在外打拼,相對人由外祖母照顧 至十五、六歲才搬回家中居住,本相對人家庭居住在台北, 約96年才居家遷至桃園定居,因家庭收入不豐又有多名受照 顧者,故相對人家庭現為社會局列冊之低收戶。 疾病史:聲請人、關係人陳述相對人自小文靜乖巧,由外祖 母照顧,聲請人、關係人未同住少接觸,因此也未發現有何 異狀,直到相對人就讀小學才經學校發現通報為智能障礙, 且在81年鑑定取得重度智能障礙手冊。
身心狀況:實訪所見,相對人四肢健全靠坐椅子上,眼神專 注緊盯電視內容,且有單手玩弄手指之動作,見訪員進入家 內無反應。訪員觀察相對人行動無虞,口渴也會自己倒水和 抓握水杯,但不會主動和外界互動,訪員靠近並多次叫喚打 招呼,相對人才表情靦腆面露些許微笑,除此外,無言語和 其他回應,訪員離開主動示意,相對人才略舉手道別。聲請 人稱相對人能言語但口齒不清,僅會簡單字詞,互動需視心 情而定,平時不外出都在家看電視為主,可洗澡、穿衣、自 行進食,但手腳控制協調不佳,有時會有大小便失禁需穿著 尿布,但頻率不常,目前定期在長庚精神科就診,服用躁鬱 、憂鬱的藥物。除此外,相對人無其他疾病問題,食慾也尚 可,僅近來感冒睡眠不佳。
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現住家中受居家照顧,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主要照顧者,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起居和就醫事項,除聲 請人配偶、關係人會提供照顧協助,目前也替相對人申請居 家服務,居服員則每周來訪三天,每次兩小時。實際接觸, 相對人穿著合宜,身體也為整潔無異味。聲請人表示過往居 住台北曾讓相對人接受心路基金會之機構照顧服務,後續因 要收費家庭無法負擔才自行照料,對於未來照顧規劃,聲請
人稱以目前居家照顧為主,暫無送至機構照顧之打算。 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居住家中受照顧,由 聲請人主責照顧,同住之聲請人配偶、關係人也會提供照顧 支持,目前相對人開銷由聲請人夫妻負擔和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貼補。
相對人之經濟狀況:據聲請人、關係人陳述,相對人名下無 財產,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金8,200 元,由聲請人 支用作為相關開銷,證件部分放置家中,現由家人共同保管 。
聲請人狀況說明:
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弟。
家庭狀況:
經濟狀況:因照料相對人、兩名子女和關係人,聲請人夫妻 倆人僅能輪流至附近親友早餐店幫忙,兩人月收入為1 萬6 千元,因無法負擔家庭開銷,才以相對人名義申請家中低收 補助,目前相對人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8,200 元,兩名子 女各領有低收兒童補助2,600 元,關係人也有低收老人生活 補助7,200 元,扣除家庭開銷,包含生活花費、房租和相對 人、關係人醫療開銷等支出,常是不敷使用,聲請人無奈表 示僅能省花用,或向親友購買青菜可降低支出。 居住環境:聲請人住所為租用,位在一樓,約二十坪大小之 老舊公寓住宅,因地近南崁鬧區,生活功能和交通皆為便利 。屋內採光通風尚可,但因物品較多,略顯雜亂擁擠。 生活狀況:聲請人稱會與配偶輪流到早餐店工作,且輪流返 家照顧相對人和兩名子女,除此外,也需陪同相對人、關係 人就醫和處理相關事務。
婚姻狀況:已婚,與配偶育有兩名子女。
人格特質:聲請人個性敦厚、沉穩內斂,訪談中侃侃而談也 面掛微笑,態度配合、情緒穩定,也能依訪員提問作回應, 無特殊狀況表現。
就業情況:聲請人為設計科畢業,本在鶯歌從事陶藝工作室 ,後因景氣不佳結束經營。目前與配偶在親友早餐店工作, 擔任時薪人員。
經濟狀況:聲請人自述和配偶名下均無財產、負債和存款, 家庭為列冊之低收,雖有福利補助,但經濟仍為困窘和吃緊 。
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聲請人會主動協助訪員和相對人互動 並叫喚相對人,除此外,訪談中無其他互動情形,而相對人 目前事務和就醫事項均由聲請人主責處理。
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弟,主責處理相
對人事務和負擔相關開銷。聲請人自述為手足討論推舉,因 相對人事務過往迄今均是聲請人處理,加上同住,因此才由 聲請人為監護人。經訪員說明,聲請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 監護人,在旁之關係人也表同意及贊同。
關係人丙○○女士狀況說明:
親屬關係: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母親。
家庭狀況:
經濟狀況:同聲請人。
居住環境:同聲請人。
生活狀況:關係人有脊椎問題外出行動不便,大部分時間都 在家,外出則是到醫院回診。
婚姻狀況:喪偶。
人格特質:關係人樸實且待人和藹,能自行陳述和仔細聆聽 訪員陳述,訪視態度配合、情緒穩定,無特殊情緒狀況。 就業情況:關係人敘述未就業,均在家照顧家庭。 經濟狀況:關係人陳述無財產,僅領有低收老人補助,每月 支付個人醫藥費和保險費後,已無所餘,有時也不夠花用。 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關係人會協助訪員和相對人互動,除 此外無其他互動狀況,但訪談過程,關係人都坐在相對人身 旁座位。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母 親,與相對人同住和提供照顧支持。經訪員說明,關係人表 示知悉且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建議:本案之聲請人甲○○先生為相對人的弟弟,關係人丙 ○○女士為相對人母親。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主責,關係人 和同住家人也提供照顧支持,相關開銷除有身心障礙生活補 助貼補外,其餘開銷由聲請人負擔。除相對人大姐趙淑娟女 士以書面資料表示知悉且同意本案辦理,聲請人也稱相對人 二姐郭淑玲女士亦知悉並同意本案辦理,並選( 指) 定甲○ ○先生擔任監護人人選,丙○○女士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人選;經訪視郭宏宇先生具擔任監護人意願,丙○○女 士具會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 受照顧情形,聲請人、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 原因,家屬對相對人有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
六、綜合上情,本院審酌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乙○○之胞弟,具有監護意願,且相對人平時即由聲請人甲 ○○協助照顧並負擔生活費用,而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狀況 亦屬良好,堪認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如由聲請 人甲○○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 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 考量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乙○○之母親,與相對人同住, 並與聲請人協助照顧相對人,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 人,並獲得其他家屬同意由其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以 ,由關係人丙○○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 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 是由關係人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 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丙○○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又監護開始時,聲請人應與關係人丙○○於2 個月內開 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