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林忠興
鄭美雅
林欣儀
鄭莉華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相 對 人 林禾
關 係 人 林鴻春
代 理 人 劉純增律師
關 係 人 林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禾(女,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林忠興(男、民國四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欣儀(女、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莉華(女、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鴻春(男,民國四十六年三月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云捷(女、民國五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禾之共同監護人。除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生活、護養療治事項之監護職務,由監護人林忠興單獨執行外,其餘有關財產管理事項之監護職務,由監護人林忠興、林欣儀、鄭莉華、林鴻春、鄭云捷共同執行。指定林牡丹(女、民國四十年十二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林忠興、林欣儀、鄭莉華、鄭美雅等4 人(以下合稱 聲請人等4 人,單指其中一人即逕稱其姓名)為相對人林禾 之子女。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因車禍致受有頭部外 傷併腦挫傷、右側硬膜下出血等傷害,雖進行開顱手術清除 血塊,惟術後仍須持續追蹤觀察,詎料,同年11月7 日相對 人另二名子女林鴻春與鄭云捷逕自將相對人辦理出院,復輾 轉將相對人接至林鴻春住處。然相對人自轉出敏盛醫院後, 似未受有妥善醫療照顧,其病情每況愈下,語言表達能力甚 差,甚至無法辨識其親生子女,且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 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之狀態,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
第164 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等4 人及林鴻春、鄭云捷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 定相對人之堂姪女林牡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認相 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爰依民法第14條第3 項、 第15條之1 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 。
又林鴻春自少年時即不務正業,時常向相對人伸手要錢,在 外闖禍,就向父母要錢解決,為此父母深感困擾,然林鴻春 卻從不知回報父母,不僅曾犯搶奪罪遭判刑確定、甚至因販 賣毒品被通緝,讓相對人傷透了心。林鴻春在得知相對人名 下尚有財產後,便想盡辯法拐騙相對人之財產,不僅相對人 存摺內新臺幣(下同)100 多萬元之存款不知去向,一筆位 於蘆竹老家,原為相對人所有的地上權,亦遭林鴻春強行過 戶至林鴻春之子名下。林鴻春為奪取相對人財產,甚至不惜 中傷兄弟姊妹,竟稱相對人車禍前遭林忠興毆打向其訴苦, 且因其他子女不負擔相對人醫藥費,依始將相對人私下接走 云云。然相對人於101 年10月1 日車禍前一日才邀全家大小 在蘆竹老家烤肉,一家和樂融融,豈可能受林忠興毆打並向 林鴻春訴苦?另醫藥費部分,係與車禍肇事者達成協定,先 由肇事者支付;且相對人住院期間,林欣儀每天下午都會稀 飯去醫院探視相對人,直至接到看護通知不用再送稀飯,相 對人已辨理出院,始知林鴻春私下接走相對人。又相對人發 生車禍至今,林鴻春不僅與肇事者和解私自收下和解金約10 0 萬元、亦領取肇事者之笫三責任險傷殘給付170 萬元、老 農傷殘給付40多萬元,並私自變更相對人名下銀行存摺、印 鑑章,領取每月7,000 元老農津貼等,此皆未與其他兄弟姊 妹商量,林鴻春即占為己用,迄今未有任何支代。而今,林 鴻春不僅私下帶走相對人卻未好好照枓,讓相對人病情每況 愈下,不讓其他兄妹探視,甚又疏於照顧讓相對人因感染肺 炎住院,令兄妹即聲請人等4 人實感痛心。
若林鴻春非覬覦相對人名下財產,則同樣臥病在床並截肢的 父親為何不接去照顧?原因在於父親名下無任何財產。林鴻 春照顧相對人之費用皆由車禍賠償金、農保給付及第三責任 險理賠金支付,而父親多次生病住院醫療費用分亳未出,類 此行徑,罄竹難書。林鴻春不務正業,貪圖相對人名下財產 而佯裝照顧相對人之意圖,由此可見一斑。聲請人聲請選定 林鴻春、鄭云捷以及聲請人等4 人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 並未排除林鴻春、鄭云捷二人,實係不希望林鴻春為貪圖相 對人財產胡作非為,並無任何私心,相形之下,林鴻春挾持 相對人,意圖非法,又不妥善照顧的行為有立刻制止的必要
,綜上,請本院選定聲請人等4 人及林鴻春、鄭云捷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堂姪女林牡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關係人林鴻春陳述略以:相對人為關係人林鴻春之母,長年 來均與配偶林鄭朝旺居住於桃園縣蘆竹鄉○○村○○00○0 號住處,夫妻感情和睦,以種菜賣菜為生。後來林鄭朝旺因 病截肢後,由相對人承擔照顧病人責任,且仍然每日親至市 場賣菜維生。詎於101 年10月1 日遭第三人游鎮榕、曾庭裕 駕車撞傷入院後,家庭生活即大不同。因相對人頭部受創嚴 重,經桃園敏盛醫院歷經40餘日的醫治後方能於同年11月7 日療癒出院。在其住院期間,家屬間會商家中父母二老的照 顧事宜,因林忠興一家已就近照顧年邁父親林鄭朝旺,其因 久病纏身又已截肢,生活起居均需人全日照護恐無法再多照 料相對人,而妹妹林欣儀等人或已出嫁,或罹精神上疾病, 可能不宜承擔照顧之責任。因此,乃決定由關係人將相對人 接回家並負責照料,而關係人為了照料相對人,除將本身從 事的木作業工作放下,全天全職的照顧相對人外,更委託人 力仲介公司僱用看護工KA RTINI來家幫忙,且關係人住處位 於桃園市中心,生活機能便利,距離相對人平日就診之敏盛 醫院僅有10餘分鐘車程,方便平日回診或其他醫療所需。綜 上,關係人應為相對人之最有利監護人,懇請本院選任關係 人林鴻春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 11頁參照);經本院會同鑑定機關即陳炯旭診所鑑定醫師陳 炯旭前點呼並勘驗相對人:相對人面對點呼無反應,臥床昏 睡,身上插鼻管,有102 年11月7 日訊問筆錄可佐(本院卷 第80至82頁參照)。另參酌該診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 :個人史及相關史:林員(即相對人)出生發育史不知。 學歷為國小肄業,可以識字。過去賣菜到101 年10月為止, 主要為家庭主婦。個性較為外向,人際關係可。否認有抽煙 、飲酒之習慣。大約在20、30年前發現有高血壓,在診所或 是衛生所接受治療,否認其他重大身體疾病。林員先前生活 可自理無虞,可以自行騎腳踏車、搭公車,並且有適當之社 區活動。不料於101 年10月1 日,林員發生車禍,被送至敏 盛醫院急診室,起初並未意識喪失,後來意識急速惡化,電
腦斷層掃瞄顯示為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併中線偏移,經手述 及住院治療後,於11月7 日出院,出院診斷為:頭部外傷 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腦室外引流、顱內壓偵測,小的腦 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小的腦挫傷出血,泌尿道感 染,低血鈉症,高血壓。出院時林員可以自行呼吸,需 仰賴鼻胃管灌食,需經導尿管排尿,眼睛可以自行張開,可 以識得子女並叫出姓名。在家由家人照顧。此次因疑似肺炎 而於102 年10月26日再度入院接受治療。林員持有101 年12 月25日鑑定之殘障手冊:重度,診斷為852.25 ( 損傷後之 硬腦膜下出血)。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理學檢查 :躺臥在床,經由鼻導管提供較高濃度的氧氣,可自行呼吸 。插有鼻胃管。眼睛在疼痛刺激下可張開,瞳孔大小分別為 :3mm/3mm ,光反射反應正常。四肢肌力減弱為3 分,雙側 下肢並有活動範圍受限之情形。雙側上肢深部肌腱反應異常 增強為3 價。精神狀態檢查:外觀顯病態樣。注意力無法 集中。態度無法配合。情緒無不穩之表現。無法有自主性之 行為,無法遵照醫囑而行為。無法言語。無法以言語、文字 、動作等與之溝通。思考內容無法測知。無法完成一般簡易 智慧測驗。日常生活狀況: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可以自 行呼吸,但須經鼻導管提供較高濃度之氧氣。大、小便無法 自理。需經由鼻胃管灌食。洗澡、更衣等生活自理街需人完 全協助。顯示其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經濟活動能力:無經 濟活動之能力。社會性活動:無社會性活動之能力。鑑 定結果:林員應為外傷性腦出血致器質失智症之個案。目前 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故謂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林員頭部外傷至鑑定日 已超過1 年,未來即使有部分改善之可能,其範圍應屬有限 等語,有該診所102 年12月9 日旭字第0000000- 0號函暨檢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8至89頁參照)。本 院審酌相對人精神障礙狀態及心智缺陷之程度等情,並參諸 上揭鑑定結果之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
五、又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 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 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
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 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 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 111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六、經本院分別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本件進行訪視,訪 視報告略以:
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於車禍後領有重度第7 類(b7 30)身障手冊,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四位聲請人表示,為 保障相對人財產安全及個人醫療、受照顧權益,故提出本案 之聲請。
聲請人狀況說明:
林忠興部分:林忠興先生為相對人之長子,擬與其他五位手 足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林忠興先生已婚,與配偶共育有一 男兩女,現已退休,雖無固定工作收入,但個人資產足夠負 擔家中生活開銷無虞。林忠興先生住所是在相對人原老家四 合院前新蓋之獨棟兩層半之透天房屋(登記為農舍),住所 地坪約43坪,周邊多農田及民宅,環境清幽、空氣清新,設 有保全防盜,住所周邊之圍牆外和門前設有小型花圃、栽種 花草樹木,進入室內需更換室內拖鞋,客廳空間寬敞,擺放 有兩組沙發椅,傢俱設備及日常生活用品擺放有序,客廳電 視櫃後方另有一間房間,則為相對人與相對人配偶之寢室, 整體環境無明顯髒污與異味。林忠興先生退休後生活除打理 相對人配偶受照顧事宜外,則以耕種、務農打發時間。林忠 興先生為基督教徒。人格特質為多言語表達,受訪時,不時 皺眉表達無奈,部分意見表達多細節陳述。林忠興先生自述 個人名下有存款、土地及房屋,無負債及貸款。因相對人與 林忠興先生未同時受訪,故訪員未見兩人實際互動情形;從 訪談過程中,據林忠興先生本人及其他聲請人陳述,相對人 與林忠興先生同住多年,林忠興先生實盡扶養義務並負擔相 對人所需之生活開銷,並視相對人所需,另闢一塊農地讓相 對人栽種,可打發時間兼運動,在林忠興先生賣土地房屋後 ,還主動給予相對人200 萬元作個人花用,對於相對人之照 顧與奉養盡心盡力。林忠興先生為相對人之長子,已退休, 經濟無虞,有固定住所,與相對人同住多年,並負擔相對人 所需之日常生活開銷,熟知相對人生活作息,盡孝道。林忠
興先生表示,為期待相對人能返家同住並受良好品質之照顧 ,而提出本案聲請,並希冀由相對人六名子女:林忠興先生 、林鴻春先生、林欣儀女士、鄭云捷女士、鄭莉華女士、鄭 美雅女士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達互相監督管理機制。 對宣告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為擬由林忠興先生、林鴻春先生 、林欣儀女士、鄭雲捷女士、鄭莉華女士、鄭美雅女士六位 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林鴻春先生與其配偶結婚後,因 相對人與林鴻春先生之配偶有婆媳問題,且相對人也曾表達 無與林鴻春先生同住之意願,另考量,林忠興先生之住處( 蘆竹鄉)為相對人自幼到大、長居多年之熟悉住所,且環境 清幽、鄰近多為熟識之親友或鄰里,另相對人之配偶仍居住 在此,兩人感情密切融洽,可互相陪伴,皆有助於相對人健 康復原,故期待能讓相對人返回蘆竹休養。林忠興先生與配 偶皆已退休,如相對人返回蘆竹居住,林忠興先生會聘請一 名外籍看護,可共同照護相對人,而每月生活開銷及聘請看 護之費用,林忠興先生與林欣儀女士等人,已約定好暫由林 忠興先生負擔。
林欣儀部分:林欣儀女士為相對人之長女,擬與其他五位手 足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林欣儀女士已婚,現已退休,配偶 為房屋仲介,有穩定收入,未述有經濟困境。林欣儀女士居 桃園市,訪視當天,林欣儀女士配合至林忠興先生住所進行 訪談,訪員未至林欣儀女士住所進行實訪。林欣儀女士除操 持家務外,平時則幫忙帶孫女,未談及其他休閒生活。林欣 儀女士為與訪員聯繫之窗口,協調與其他三位聲請人共同受 訪時間與相關訊息之傳達,口條清晰明確,就本案陳述重點 內容,如訪視過程中離題,林欣儀女士會提醒並將主題拉回 。林欣儀女士簡單自述個人名下有存款少數外,則無其他資 產與負債。訪員未見林欣儀女士與相對人之實際互動,然林 欣儀女士自述,過去會固定至住所關懷探視相對人,此次相 對人住院期間,林欣儀女士每日會煮好稀飯帶至醫院予相對 人並關懷陪伴。林欣儀女士為相對人之長女,有固定住所, 未述有經濟困境,固定關懷探視相對人,並從旁給予適當之 協助。林欣儀女士表示,為讓相對人能返回蘆竹居住,並保 障相對人權益及財產安全,故提出本案之聲請,由相對人六 名子女林忠興先生、林鴻春先生、林欣儀女士、鄭云捷女士 、鄭莉華女士、鄭美雅女士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鄭莉華部分:鄭莉華女士為相對人之三女,已婚,擬與其他 五位手足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鄭莉華女士從事美容護膚坊 ,平均每月約有六萬元薪資收入,配偶亦有穩定工作,未述 有經濟困境。鄭莉華女士居大園,訪視當天,鄭莉華女士配
合至林忠興先生住所進行訪談,訪員未至鄭莉華女士住所進 行實訪。鄭莉華女士有持續穩定工作,未談及個人休閒生活 。鄭莉華女士積極主動向訪員陳述個人意見,但當訪員詢問 其個人資產與工作收入狀況,則猶疑且語帶保留。鄭莉華女 士自述個人名下有存款、位於桃園房屋一間,尚有銀行貸款 30至40萬元。鄭莉華女士未與相對人同時受訪,故訪員未見 兩人實際互動情形。鄭莉華女士為相對人之三女,有固定住 所,未述有經濟困境,會關懷探視相對人,並從旁給予相關 協助。鄭莉華女士表示,為讓相對人能返回蘆竹居住,並保 障相對人權益及財產安全,故提出本案之聲請,由相對人六 名子女林忠興先生、林鴻春先生、林欣儀女士、鄭云捷女士 、鄭莉華女士、鄭美雅女士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鄭美雅部分:鄭美雅女士為相對人之四女,離婚,曾有兩段 婚姻關係,與兩任前夫分別各育有兩子女,擬與其他五位手 足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鄭美雅女士無工作及收入,與林忠 興先生同住,並由林忠興先生負擔生活開銷。鄭美雅女士主 要在家照顧相對人配偶林鄭朝旺先生。相較於其他三位聲請 人,鄭美雅女士不主動發言,多靜坐在旁,當訪員詢問其問 題時,鄭美雅女士才會給予簡短回應,說話速度慢。鄭美雅 女士未與相對人同時受訪,故未見兩人實際互動情形。鄭美 雅女士為相對人四女,無經濟收入,日常生活開銷則仰賴林 忠興先生,領有輕度第1 類【b112】身障手冊。林欣儀女士 表示,相對人與兩任前夫離婚後,與一名男子交往並共同居 住在相對人買給鄭美雅女士之房屋,但同居男友心術不正, 除拐騙鄭美雅女士外,還疑餵食鄭美雅女士毒品,讓鄭美雅 女士精神恍惚,並因此患有精神疾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當時相對人為保護鄭美雅女士財產安全,而向法院提出禁治 產宣告獲准,並裁定由相對人與相對人配偶為鄭美雅女士之 監護人。本次四位聲請人(含鄭美雅女士)聲請由相對人六 名子女林忠興先生、林鴻春先生、林欣儀女士、鄭雲捷女士 、鄭莉華女士、鄭美雅女士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如鄭 美雅女士確實已受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即不適任為本案相 對人之監護人。
相對人狀況說明:相對人為其父母之養女,其國小未畢業, 中文略懂,與男友育有一子(即本案聲請人一林忠興先生) ,最後疑因男友不願入贅而分開,之後相對人與配偶林鄭朝 旺先生(入贅)結婚,配偶林鄭朝旺先生以務農與從事油漆 維生,相對人則為家庭主婦,兩人育有一男四女,子女們之 姓氏(姓林或鄭)則是由相對人之母親決定,現子女們早已 各自成家立業。相對人自出生後到發生車禍前,皆居住在蘆
竹鄉(林忠興先生住所地址),與配偶及聲請人一林忠興先 生、媳婦等同住,子女們則會固定返家探視。相對人配偶林 鄭朝旺先生因心臟病與痛風致其右腳被截肢,現臥床並由聲 請人四鄭美雅女士服侍與照顧。相對人於101 年10月1 日騎 腳踏車外出時,被騎機車的大學生追撞,致頭部受創,立即 送往桃園敏盛醫院經國分院急救,親屬接到通知後,是由聲 請人二林欣儀女士之配偶第一時間到場,其次是由聲請人一 林忠興先生到場處理,現生命徵象穩定。相對人發生車禍意 外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可下田種菜、自行騎腳踏車外出 等。相對人現狀無自謀生活與自我照顧之能力,完全無法自 理日常生活事項,大小便無法控制,需仰賴他人照顧,相對 人雖具吞嚥能力,但飲食仍以軟稀食物為主,且需他人餵食 。相對人之寢室位在林鴻春先生住所內一樓客廳、電視後方 ,並以一組櫃子做區隔,在櫃子後方擺放一張雙人彈簧床, 為半開放式空間。關係人一林鴻春先生表示,每三個月會與 林鴻春先生的配偶陪同相對人至敏盛醫院經國院區神經外科 回診一次。聲請人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士、鄭莉華女士表 示,相對人出生到車禍前,都是居住在蘆竹鄉21鄰45之1 號 ,與配偶林鄭朝旺先生和林忠興先生一家人同住,並主要由 林忠興先生照顧與處理相關事務、支付家庭生活開銷,但在 相對人車禍後住院期間,關係人林鴻春先生卻未在第一時間 通知四位聲請人而逕自將相對人辦理出院,並將帶回林鴻春 先生住處,事後,林忠興先生等人為讓相對人能在其從小到 大、熟悉的生長環境休養與復原,故期待能讓相對人返回蘆 竹鄉居住,但遭林鴻春先生拒絕,且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 士和鄭莉華女士等人自述,至林鴻春先生住處探視相對人時 ,曾遭林鴻春先生三推四阻,或探視期間,林鴻春先生不斷 在旁出聲干擾探視、拍攝錄影,影響探視品質,造成探視者 之心理壓力,自此後,四位聲請人即未至林鴻春先生住所探 視相對人。目前相對人仍與林鴻春先生同住,並有聘請一名 外籍看護,但相對人是否有受妥善醫療與生活照顧,醫療照 護費用如何支付,四位聲請人則不得而知,但猜測相對人之 醫療生活開銷,是以相對人車禍後所得之理賠金支付。林鴻 春先生表示,因在相對人住院期間,四位聲請人皆不願照顧 相對人和支付醫療照顧費用,所以林鴻春先生才在相對人出 院後,安排相對人至林鴻春先生住所同住,並聘請一名外籍 看護照顧相對人所需之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出院後約有20 多萬元醫療費用,是先由林鴻春先生支付,之後再向車禍肇 事方請求。訪員向林鴻春先生詢問照顧相對人每月生活開銷 及支付方式,林鴻春先生僅確定每月外籍看護費用共22,000
元外,其餘生活日常、醫療等開銷,起初表示無特別計算, 之後林鴻春先生經與同在現場之親屬(關係人二鄭云捷女士 、林鴻春先生之堂兄弟林先生)共同討論後,粗估相對人每 月醫療照護開銷,每月約需45,000元(含外籍看護費),而 對於此費用支付方式,一開始說是以相對人所獲得的理賠金 負擔,之後又改口說相對人每月的看護費用是以相對人的理 賠金支付、其他生活開銷則是由林鴻春先生全額負擔,最後 又澄清改稱相對人所需之照顧、醫療等開銷,全額是由相對 人之理賠金支出。林忠興先生表示,相對人出車禍前,皆自 行管理個人財務與證件,故不瞭解相對人實際財產狀況,但 據所知,相對人每月可領有7,000 元老農年金,名下有四筆 共四百多坪之農地,台灣銀行帳戶內至101 年12月21日(最 後刷存簿日期)尚有15萬元多之活儲,及車禍肇事方賠償金 共約110 萬元和不知確切金額之強制險理賠,但林鴻春先生 將相對人帶走後,有重新申辦相對人身份證、健保卡、農會 存簿等,目前相對人名下實際財產狀況不詳。林鴻春先生表 示,相對人每月可領老農年金,車禍意外後,獲得強制險理 賠176 萬元、兩位肇事方各70萬元(直接)、10萬元(間接 )之理賠,其名下還登記有位於蘆竹之農地,除此外,相對 人名下無任何存款、資產與負債。
關係人狀況說明:
林鴻春部分:林鴻春先生為相對人之次子,已婚,目前無業 家中生活開銷,是仰賴林鴻春先生配偶和兒子負擔。林鴻春 先生現住所位於社區大樓住宅之一樓,社區大門口設有警衛 ;進入室內需更換室內拖鞋,客廳內多以木質傢俱為主,空 間不寬敞,整體環境無明顯髒污與異味。住所鄰近桃園縣政 府、市區約五至十分鐘車程。林鴻春先生自述為照顧相對人 而暫停工作,多在家中陪伴、照顧相對人。林鴻春先生外型 瘦小、臉頰略為凹陷。訪員第一時間以電話向林鴻春先生進 行訪視約定訪談時間,林鴻春先生誤以為訪員而拒絕受訪; 林鴻春先生受訪時,對於部分問題,不知是無法理解訪員之 問題或有其他,多給予概略、籠統性的回應,多需在場之親 友再次向其解釋或說明。訪談過程間,林鴻春先生與關係人 二鄭云捷女士兩人,多要求並推託對方發言,但最後又都無 具體說明。林鴻春先生自述個人名下無任何存款、資產與負 債。訪視過程中,訪員向相對人詢問是否認得出林鴻春先生 是何人?林鴻春先生則在旁撫著相對人臉龐,並將相對人頭 轉向至目光可看得到林鴻春先生之角度,但相對人仍無任何 回應。林鴻春先生現與相對人同住,自述因照顧相對人而辭 去工作,陪同相對人回診就醫,無工作及收入,生活開銷仰
賴配偶及兒子。林鴻春先生稱,如相對人在有生之年已將其 理賠與賠償金花費殆盡時,林鴻春先生會變賣兒子名下位於 蘆竹一百多坪之農地,價值近1000多萬元,來負擔相對人所 需之照顧費用,此地是過去相對人自願同意給予相對人。林 鴻春先生認為,相對人現受良好之照顧,照顧上並無碰到問 題,故無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如法院裁定相對人有受監護( 輔助)宣告之需要,則表示推派由林鴻春先生一人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即可。
鄭云捷部分:鄭云捷女士為相對人之次女,已婚,其為家庭 主婦,家庭生活開銷仰賴配偶。鄭云捷女士居桃園市,訪員 未至鄭云捷女士住所進行實訪。鄭云捷女士未談及個人休閒 生活,僅簡單提到需與配偶之手足們輪流照顧婆婆。鄭云捷 女士為人謹慎,起初誤以為訪員詐騙集團而掛上電話,鄭云 捷女士對於本案之陳述及個人家庭多語帶保留,會以「我不 知要怎麼說」(閩)及「這個也要問」等來回應,也不願提 供個人手機電話。訪談過程間,鄭云捷女士與林鴻春先生兩 人,多要求並推託要對方發言或將所知向訪員陳述,但最後 又都無具體說明。鄭云捷女士自述個人名下無存款、資產與 負債。訪視當天,訪員未見鄭云捷女士與相對人有肢體與言 語互動。鄭云捷女士認為相對人現受林鴻春先生良好且用心 之照顧,故無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如法院裁定相對人有受監 護(輔助)宣告之需要時,則推派由林鴻春先生獨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
林牡丹部分:林牡丹女士為相對人之堂姪女,喪偶,擬擔任 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退休,子女已成年,會提供 奉養金,未述有經濟困境,名下有存款少數、房屋一間(即 其居住所)、位於蘆竹一分半農地一筆,尚有40至50萬元房 貸。林牡丹女士平日為母親之主要照顧及陪伴者。林牡丹女 士態度大方、親切,訪視過程皆面帶微笑,偶以自嘲方式簡 單分享個人家庭。林牡丹女士未與相對人共同受訪,故訪員 未見兩人實際互動情形。林牡丹女士為相對人之堂侄女,未 述也經濟困境,被四位聲請人推派出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林牡丹女士表示同意且知悉。
其他或特殊情況陳述:(訪視當場觀察之現象)林忠興先生 述,過去相對人居蘆竹與林忠興先生同住時,相對人之子女 (含林鴻春先生與鄭云捷女士)皆會返家探視,但探視時間 、次數與頻率皆不一定。林鴻春先生則表示,過去平均每一 個禮拜會返家探視相對人與相對人配偶一至兩次;鄭云捷女 士最少是一個月探視一次。目前,相對人與林鴻春先生同住 ,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士、鄭莉華女士三人自述每次探視
相對人皆因受林鴻春先生干擾、攝影而致氣氛不佳,林忠興 先生則在今年6 月9 日帶著林忠興先生的嬸嬸前往探視相對 人,卻遭林鴻春先生趕出,自此後,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 士、鄭莉華女士三人則未再前往探視相對人。林鴻春先生則 表示,林忠興先生等人,每回都大陣仗前來探視相對人,且 林忠興先生還有拍照、錄影,此舉讓林鴻春先生不愉快,另 ,今年7 月2 日,林鴻春先生與鄭云捷一家人共同返回蘆竹 探視相對人配偶,也遭林忠興先生趕出。林鴻春先生有提供 自己錄影畫面予訪員觀看,訪員所見,雙方確實都在互相錄 影存證,且兩方雖無明顯爭執與衝突,但也未有正向互動與 交談,來探訪者,多背著自己的包包,站在相對人床邊或輪 椅邊,彎著腰與相對人對話互動。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士 、鄭莉華女士三人猜測,林鴻春先生此次在相對人車禍出院 後,即帶相對人至林鴻春先生住所居住,疑以此理由可掌控 與扣留相對人財務,行跡可議、動機不明。林鴻春先生稱, 林忠興先生患有憂鬱症,曾分別聽聞相對人配偶林鄭朝旺先 生與鄭美雅女士表示,林忠興先生曾對相對人與相對人配偶 施暴,且相對人曾私下向林鴻春先生表示,相對人與林忠興 先生同住時,林忠興先生皆未負擔相對人的照顧費用,還讓 相對人自己下田種菜然後騎腳踏車到南崁市場賣菜,來負擔 相對人、相對人配偶與鄭美雅女士的生活費。另,此次相對 人車禍住所期間,正巧也碰到相對人配偶林鄭朝旺先生在林 口長庚住院,但四位聲請人皆無人出面處理與照顧兩位老人 家,都是由林鴻春先生兩頭跑,並負擔兩人醫療費用。林忠 興先生、林欣儀女士、鄭莉華女士三人稱,林鴻春先生從前 有吸毒、賭博等習性,有前科、勒戒與入獄服刑紀錄,還曾 為通緝犯,躲至泰國數年,事後也都是相對人、林忠興先生 、林欣儀女士等四處奔走、聘請律師替林鴻春先生解決訴訟 問題。林鴻春先生也時常到處向親友借錢未還,是相對人協 助善後並代林鴻春先生償還借款,林欣儀女士、鄭莉華女士 也曾都是林鴻春先生借錢的對象。林鴻春先生無穩定工作, 從未拿奉養金予相對人或相對人配偶,甚至在相對人車禍前 ,都還在幫林鴻春先生繳交健保費。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 士、鄭莉華女士三人表示,相對人子女之姓氏是由相對人母 親決定,林鴻春先生原姓鄭,相對人也與子女約定好,林忠 興先生主要照顧相對人、林鴻春先生(當時姓鄭)要照顧相 對人配偶林鄭朝旺先生,但林鴻春先生疑似因林鄭朝旺先生 名下無資產,而在相對人車禍前數日,改姓為林,且相對人 曾將部分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過戶予林鴻春先生。林鴻春先 生則表示,相對人是因林忠興先生不願拜「林姓」祖先牌位
、還將相對人名下可處理之土地過戶登記在林忠興先生個人 名下,之後再變賣等事件,而感到心寒,所以委託律師並要 「鄭鴻春」先生改姓「林」,林鴻春先生則順相對人之意。 訪員向林鴻春先生、鄭雲捷女士在林鴻春先生住所訪視當天 ,林鴻春先生還邀請一位自稱是相對人的姐姐的兒子為林先 生、及一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楊德順先生到場。林先 生表示,本案之聲請及兩方之爭執與衝突,都是因財產爭議 為起點。楊德順先生則表示,是因相對人車禍事件,而進入 相對人家庭提供相關服務,並幫助相對人向車禍肇事方爭取 相對人應有之權益,就本次車禍事件調解中,楊德順先生本 欲替親屬向肇事方爭取150 萬元之賠償,但卻看到林忠興先 生等人似與對方同立場、與自家人打對台,最後讓賠償金調 降,此作為讓楊德順先生感到無法理解。
需求評估:相對人領有重度第7 類(b730)身障手冊,有意 識,但精神欠佳,無自主行動能力需以輪椅輔助,與人無適 當之言語或肢體互動,無自謀生活與自我照顧之能力,日常 生活事項需仰賴他人照顧。四位聲請人為期待相對人能返回 過去長年居住之住所休養照顧,並保障相對人個人權益和財 產安全,故提出本案之聲請。
建議:本案之聲請人一林忠興先生為相對人的長子,聲請人 二林欣儀女士為相對人的長女,聲請人三鄭莉華女士為相對 人的三女,聲請人四鄭美雅女士為相對人的么女,關係人一 林鴻春先生為相對人的次子,關係人二鄭云捷女士為相對人 的次女,關係人三林牡丹女士為相對人的堂侄女。自相對人 出院後,林鴻春先生即將相對人帶回林鴻春先生在桃園市之 住所同住,並聘請一名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 而相對人每月之照護費則是由林鴻春先生以相對人所獲得之 強制險理賠金與車禍肇事方的賠償金支付。就訪員單次性實 訪所見,相對人現與林鴻春先生共同居住,環境乾淨、整潔 ,無明顯髒污與異味,但相對人無獨立寢室,受照顧空間位 於客廳,僅以一組約至腰部高度的櫃子做為區隔,較無個人 隱私空間。就相對人未來照顧計畫,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 士、鄭莉華女士表示,期待相對人能回到熟悉且環境清幽之 蘆竹住所休養,並與相對人配偶林鄭朝旺先生同住、互相陪 伴,亦會聘請一名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並由林忠 興先生負擔相對人所需之照顧費用;林鴻春先生則表示,相 對人現受良好之照顧,費用是以相對人個人所獲得之理賠與 賠償金負擔,如未來花費殆盡,林鴻春先生會變賣位於蘆竹 、價值一千萬之農地來支付相對人的照護費用。經訪視,林 忠興先生、林欣儀女士、鄭莉華女士、鄭美雅女士聲請由林
忠興先生、林欣儀女士、鄭莉華女士、鄭美雅女士、林鴻春 先生與鄭云捷女士共六位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以達相 互合作及監督管理等制約之效果,並推派林牡丹女士擔任本 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中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士、 鄭莉華女士、鄭美雅女士四人皆同意且有擔任之意願;而林 鴻春先生與鄭云捷女士認為,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況良好, 無受監護(輔助)宣告之需要,如法院裁定相對人有受監護 (輔助)宣告之必要時,則推派林鴻春先生一人獨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未見明顯不適當 之處,另鄭美雅女士如已受禁治產宣告,則不適任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而林忠興先生、林欣儀女士、鄭莉華女士共三人 與林鴻春先生、鄭云捷女士兩人,兩方對於過去各事件之陳 述各執其詞,有財產爭議,就相對人之未來照顧皆各自表述 、無共識與交集,惟仍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 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等語,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 102 年8 月8 日桃姚字第102362號函暨附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訪視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卷第 46至52頁參照)。
七、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聲請人等4 人與關係人林鴻春、鄭云捷 所陳意見,足見聲請人等4人 與關係人林鴻春、鄭云捷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