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821號
TYDV,102,司繼,1821,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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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821號
聲 明 人 王惠君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王文永(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王文永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王文永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王文永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王文永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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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