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320號
TYDV,102,司司,320,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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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卓訓維(即陸揚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陸揚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 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第113 條定有 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87條第 1 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 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 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 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陸揚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 狀內未附具資產負債表經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12月18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於102 年12月26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 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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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卓訓維(即陸揚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