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25號
TYDM,103,聲,725,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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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燕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718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內含肆包,淨重零點捌捌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燕松先前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 ,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海洛因1 袋(內含4 包,淨重0.88公克)及海洛 因殘渣袋4 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三、查被告楊燕松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94年9 月15日 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0月11日 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 可查。又被告遭警方查扣之白粉1 袋(內含4 包,淨重0.88 公克),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 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89年度毒偵字第5780號 卷第37頁),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夾鏈袋4 只係被告楊燕松先前 裝有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89年度毒 偵字第5780號卷第16頁反面),聲請人認上開扣案之夾鏈袋 ,因與其上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亦屬違禁物,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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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