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蔡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3 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蔡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蔡傑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5 年7 月,於民國98年9 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3 年2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