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87號
TYDM,103,聲,487,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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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道仁
具 保 人 張若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
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若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若芃因受刑人江道仁犯賭博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 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 0 年度訴字第8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4 月9 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受 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居所傳喚 、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 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 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 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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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