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0年度,366號
PCEV,90,板簡,366,200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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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三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勇夫
  訴訟代理人 李岫馨
        黃樑基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三六六號酌減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連士綱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怡潔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與被告簽定「美夢成 真」房屋、土地、車位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購買被告興建坐落台北縣土城市○ ○○段石壁寮小段一五六之一地號等十一筆土地之「美夢成真」B8棟三樓房地 及編號B1-B6棟二號停車位一個,總價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八萬元(其 中房地三百三十八萬元、停車位六十萬元),陳怡潔並依約繳納至第十六期之價 款共計六十一萬元,且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將上開房地停車位權利轉讓予原 告,嗣被告就兩造間前揭買賣契約,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原告違約而解除契 約,並沒收原告已繳納之全部價款六十一萬元作為違約金,惟本件違約金應以三 十一萬元為適當,爰訴請判決酌減本件違約金為三十一萬元,並依不當得利法律 關係命被告返還三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原告等情。被告則以本件係因原告未 依約至銀行辦理對保手續而違約,被告始解除契約並沒收已繳價金六十一萬元為 違約金,又系爭房地停車位買賣解約後,被告將房地部分以二百八十萬元轉賣他 人,價金損失五十八萬元,又再支付代銷費用十五萬四千元予廣告公司,是被告 損失顯超過六十一萬元,故並無違約金過高情事等語置辯。二、本件爭點在違約金是否過高?查原告固主張系爭房地停車位買賣契約之總價金為 三百九十八萬元,違約金竟為六十一萬元,顯屬過高云云,惟被告抗辯系爭房地 停車位買賣解約後,其將房地部分以二百八十萬元轉賣他人,價金損失五十八萬 元,且再支付代銷費用十五萬四千元予廣告公司等節,為原告所不爭執,是上述 被告房地價差損失及代銷費用增加支出,合計金額即為七十三萬四千元,遠超過 本件違約金之六十一萬元,則該六十一萬元違約金既尚不足彌補原告違約所造成 被告之損失金額,自無何違約金過高之情事可言。三、從而,本件原告依酌減違約金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三十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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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