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一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全慶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零柒元,折合銀元伍萬陸仟零陸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原告已繳納壹
仟貳佰伍拾壹元,尚有肆佰叁拾貳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