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附民原告 杜信諭
附民被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