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42號
TYDM,102,附民,142,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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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胡云瀞
被   告 王相互 生前籍設桃園縣大溪鎮○○路00巷0號7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46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相互所涉竊盜等案件,被告業於民國102 年12 月19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62 號判決公訴不 受理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 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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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