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加文
指定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訊問被告後,依職權延長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加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加文因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前經本院 認被告坦承有於民國89年間持槍殺害劉有誠之行為並與證人 郭子俊將劉有誠之屍體予以埋藏,亦據證人郭子俊及呂岳城 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2 年10月17 日法醫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鑑定書、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9 月1 日刑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刑 醫字第000000000 號鑑驗書各1 份、及證人呂岳城所提供前 往柬埔寨取回骨骸之相片及光碟檔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 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犯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匿責逃亡,以規避審判之可能 性甚高,且被告自陳於案發後即遷往大陸地區長達10幾年, 本件又經大陸與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遣返回國,有事實足認被 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102 年11月22日執 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2 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