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830號
TYDM,102,訴,830,2014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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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0號
被   告 湯玉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
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6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玉山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湯玉山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劉嘉祥宋昊勳呂建樺呂富 順、王仲軒王仲剛之證述,並有本院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 察譯文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上 開犯行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關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次數達8 次之多,考量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 ,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可認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執行羈押,並自103 年1 月3 日延長 羈押2 月在案。
三、茲本件於103 年1 月23日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6 月、4 月在案(尚未確定),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 件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應自103 年3 月3 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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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