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462號
TYDM,102,易,462,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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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相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7
4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相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1 年7 月16日下午4 時許,行經桃園縣大溪鎮○○路00號 告訴人胡慶興住宅前,見無人在內,認有機可乘,竟攀爬側 門旁之電線桿,翻越窗戶侵入上址2 樓客廳,打開並翻動電 視櫃內物品,搜尋財物欲下手行竊,發現無可偷之物,復基 於毀損之犯意,毀壞告訴人胡云瀞房間之門簾及喇叭鎖,致 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胡云瀞,因認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 未遂,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已於102 年12月19日死亡,有卷內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3 年1 月8 日桃溪戶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申請保留原國民身分證具結書、各 1 份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462 號卷第126 、129 至 132 頁),是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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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