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2年度,56號
TYDM,102,審交易,56,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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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
偵字第1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天興任職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司機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 1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連結07 -BQ 號拖車,沿國道二號公路向西方向行駛,嗣行經該路段 外側車道12.6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雖雨天,夜間無照明,柏油路面濕 潤,但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因前車向左切出後,未減速,而不及發現 前方壅塞之狀況,致先撞及因壅塞而停等在該處、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貨車之高智強(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 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再往前依序追撞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告訴人陳吉源、擦撞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陳建華(未成傷)、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史颺旗(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 訴)、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吳明軒(業務過失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宋 長志(未成傷)、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之詹錦昌 (未成傷)、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趙書民(業 務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造成高智強所駕駛車輛上之乘 客即告訴人高智仁受有頭部損傷、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 、唇之開放性傷口、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及牙齒斷裂之傷 害;陳吉源受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吳天興 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 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 訴人陳吉源高智仁均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2 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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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