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2年度,1577號
TYDM,102,壢簡,1577,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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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單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少連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單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被告於101 年1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先後於密接之時間 內接續利用網路設備連接上網登入上述運動賭博網站簽注與 該網站之組頭賭博財物,為接續犯,僅論以一普通賭博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
被 告 單 堯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路000巷0弄0號
送達處所:連江縣東引鄉郵政90674




號信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單堯於民國101年11月間,向友人即少年李○烜(83年12月 生,涉犯賭博罪嫌部分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 理)取得「TS運動網」賭博網站(網址:http://ag.ts8888 .net/ )之帳號及密碼後,即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之接續犯意,自同年11月間起至12月間止,多次在其位 於桃園縣龍潭鄉○○路000巷0弄0號住處內或網咖等處,利 用網路設備連接至上述可供公眾上網登入「TS運動網」賭博 網站,再輸入帳號、密碼至該網站下注。賭博方式為以具有 射倖性之美國、臺灣職業棒球、籃球、足球等球類賽事結果 為賭博標的,每注金額最低新臺幣(下同)100元,賠率依 每場賽事不同,若押中,則依電腦設定賠率獲得彩金,如未 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均歸簽賭網站之組頭所有,而與之對賭 ,並於每星期一結算1次。嗣因單堯未能償還賭債,簽立本 票向地下錢莊借款,經警循線通知單堯到場詢證,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單堯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經 核與證人李○烜於警詢中所述相符,並有「TS運動網」賭博 網站資料、單堯所簽立之本票等件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至報 告意旨雖謂被告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68條之罪嫌,然依被告 及證人李○烜於警詢中所述,本件被告並未參與賭博網站經 營,僅係單純透過賭博網站參與賭博,難認被告之行為該當 刑法第268條構成要件,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毀損 罪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裁判上一罪 ,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 維 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 嬿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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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