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178號
TYDM,101,易,1178,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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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明
具 保 人 周珈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300
0 、13001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珈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後,因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而經本院通緝在案, 嗣於民國102 年5 月25日經緝獲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羈押 被告,復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02 年6 月17 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2110號裁定被告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 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 ,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 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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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