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矚訴字第7 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瑞川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被 告 許昊辰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被 告 高世聰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律師被 告 李俊儀選任辯護人 文志榮律師 被 告 黃啟宏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 被 告 張志勝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梁子朋(原名梁景城)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 被 告 李聰明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被 告 陳國正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陳信亮律師被 告 黃簡美選任辯護人 張必昇律師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被 告 邱志明被 告 黃正雄選任辯護人 謝清傑律師被 告 許世偉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被 告 賴明達選任辯護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蘇皇昌 詹智偉選任辯護人 楊政雄律師 被 告 蕭秋傑 范振二 王惠平 丘前龍 李添福 林順興 黃碧輝 傅小寧上十三 人共 同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莊家定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梁景宇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甲○○當事人欄部分所載「選任辯護人謝世瑩律師」予以刪除。a○○當事人欄部分所載「選任辯護人商桓朧住台北市○○路00號11樓」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商桓朧律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 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甲○○當事人欄部分所載「選 任辯護人謝世瑩律師」,應予刪除:a○○當事人欄部分所 載「選任辯護人商桓朧住台北市○○路00號11樓」更正為「 選任辯護人商桓朧律師」。此皆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怡 華 法 官 林 涵 雯 法 官 商 啟 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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