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23號
SCDA,103,交,23,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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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3號
原   告 邱松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惟查原告起訴狀內未提出裁決書,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補
正書狀正本(含裁決書)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書狀未附裁決書或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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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