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3號
SCDV,103,訴,173,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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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   告 許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3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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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