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1號
SCDV,103,補,91,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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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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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