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5號
SCDV,103,補,135,201402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零陸萬貳仟玖
    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
    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