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欽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原條文第10條、第15條部分,准予分別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第10條、第15條。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為配合教育部年 度申報資料由紙本報部作業改變為網路線上填報與上傳方式 ,以及調整申報日期,經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董事會 討論後,決議將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0 條、第15條之內容修改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為此爰請求 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主文所示部分,所為之變更修正尚與該財團法人之成 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 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