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 金
訴訟代理人 李青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附表
本金(新台幣) 利 息 違約金
一千四百三十三元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五計算 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六萬四千九百元 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 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五計算 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五千元 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 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計算 之十加計違約金
八千元 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萬分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之五計算 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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