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竹簡聲字,103年度,5號
SCDV,103,司竹簡聲,5,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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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竹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菁倩
相 對 人 李戴淑燻
      劉黃梨珠
      鄭昌平
      羅大偉
      陳岳峰
      楊宗翰
      黃堯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01年度竹簡字第47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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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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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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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費│ 19,4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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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2,05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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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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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